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47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云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176号纳达大厦东座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7792242090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矽伟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9号源政创业大厦A座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4065X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西云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矽伟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017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19)粤0305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41189.45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到款项51146.1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0488.83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余款657.33元已划缴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负担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470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