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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终17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建发大厦。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城京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道德安社区鼎城路(枫***小区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城京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703民初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703民初8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江 南 书 记 员 修 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