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宛城区恒达建材贸易中心与内乡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恒达建材贸易中心。 公司负责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地址:内乡县衙路东段北侧。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恒达建材贸易中心诉被告内乡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宛城区恒达建材贸易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3元,减半收取13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