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内民初字第637号
原告***,女。
原告卢迪,男。
原告卢洁,女。
法定监护人***,系母女关系。
被告内乡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乡县西大街68家1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迪、***被告内乡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迪、卢洁撤回对被告内乡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