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03民初48号
原告: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9-11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66261162R。
法定代表人:曹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炜,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510933632。
被告:九江鑫***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8号区商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596514415R。
法定代表人:万康,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7982P。
法定代表人:游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鑫***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九江鑫***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九江鑫***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0850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江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昝晴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汤楚杰
书记员龚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