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35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拓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鑫华银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文波。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拓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鑫华银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赣0102民初3538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鑫华银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进行了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拓铂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鑫华银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账号为10×××67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园
人民陪审员勒伍花
人民陪审员罗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