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拓铂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拓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华银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3538号
申请人:江西拓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鑫华银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文波。
申请人江西拓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鑫华银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拓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鑫华银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拓铂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鑫华银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
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鑫华银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园
人民陪审员勒伍花
人民陪审员罗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