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3财保138号
申请人:陕西新汇成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91680339L。
法定代表人:刘飞,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MCDD05.
法定代表人:赵一恒,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新汇成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新汇成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车辆、房产(是否具有以网络查控为准)价值1091000元的资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陕西新汇成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新汇成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1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如冻结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对名下车辆、房产(是否具有以网络查控为准)予以查封。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新汇成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文中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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