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民终27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某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迁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陕西某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迁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23)冀0283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23)冀0283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某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32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