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446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金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9号6号楼1**131室。
负责人:**
被告: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一路118号2栋16楼1-12号。
法定代表人:曾令均
原告***、***与被告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8元,已减半收取17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措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