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2民初117号
原告: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2栋16楼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9705110P。
法定代表人:曾令均,职务:总经理。
被告:凉山州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下西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AQN3L。
法定代表人:陈伟春。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凉山州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8.00元,由原告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毛 文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仁青祝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