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都兰紫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4549号
原告都兰紫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都兰紫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兰紫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都兰紫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都兰紫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德月
法官助理 王岳杨 书记员 马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