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嘉鹏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辽某某环境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3民初1486号 原告:辽***环境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智新街西1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腰堡镇(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辽***环境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环境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环境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环境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48元,由原告辽***环境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348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