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嘉鹏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库贝米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铁岭嘉鹏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1221民初824号
原告江苏库贝米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嘉鹏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库贝米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库贝米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库贝米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江苏库贝米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万学
书记员  董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