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4民初7343号
原告:牛某,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忠信博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宋庄顺三条21号(嘉业大厦二期)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百什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百什户村。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刘某某,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牛某与被告忠信博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百什户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王琳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