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61892号
原告:北京鼎盛顺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古御路外街11号镇政府办公楼212室—181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忠信博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宋庄顺三条21号(嘉业大厦二期)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悦装(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兴道18号1号楼1门1-1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鼎盛顺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忠信博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悦装(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4年5月30日,北京鼎盛顺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鼎盛顺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