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民初1102号
原告:洛阳石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磁河路北吉和大厦北单元7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MA44G7RE0D。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市新安县汉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信访局一楼。
负责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44QH9E87。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
负责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60027E。
被告: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涧南路君帆建设3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282000292569。
被告:***,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济宁颜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王庙镇古*****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MA3MPCJ96Q。
被告:***,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原告洛阳石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颜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洛阳石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洛阳石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石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8元,减半收取计5369元,由原告洛阳石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