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卢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洛阳石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某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民初1102号 原告:洛阳石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磁河路北吉和大厦北单元7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MA44G7RE0D。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市新安县汉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信访局一楼。 负责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44QH9E87。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 负责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60027E。 被告: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涧南路君帆建设3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282000292569。 被告:***,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济宁颜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王庙镇古*****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MA3MPCJ96Q。 被告:***,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原告洛阳石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颜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洛阳石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洛阳石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石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8元,减半收取计5369元,由原告洛阳石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