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卢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4民初1381号 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41号东楼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063998816B。 法定代表人:李洋,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5楼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38242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信访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44QH9E87。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