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502执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回族,经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2019)藏05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9,587.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