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牟麻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502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回族,经商,住山南市。
本院在执行山南市长盛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12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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