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585民初4441号
申请人: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策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负责人:戴某。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金某。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4800元的财产实施保全。申请人苏州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48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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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