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881民初786号
原告:辽宁凯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新区。
法定代表人:艾桂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殿成,公司职员。
被告:洮南市**饮品有限责任公,住所地洮**市市。
法定代理人:张哲铭,经理。
辽宁凯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洮南市**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辽宁凯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凯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00元,减半收取计202.50元。
审判员 牛志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战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