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8民初34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女,1979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诉讼代理人:陈军,贵州行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拓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街道博雅馨居2号楼1104-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AWBH566。
法定代表人:王欣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成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1-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9214716F。
法定代表人:赵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遵义润升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渝欧教育城4楼1层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HUOLP56。
法定代表人:雷南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湄潭县交通建设发展中心,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交通局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328429510070R。
负责人:姚庆。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成宇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拓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湄潭县交通建设发展中心、遵义润升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19.00元,减半收取9,45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石声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艺星
书 记 员 王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