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28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潼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游城乡游城村四组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3433485276。
法定代表人:胡新华
被执行人:赣州北彦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绵江路22号中环中央城8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U8RA6R。
法定代表人:谢志琴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潼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北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赣州北彦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提出在法定期限内已提起上诉的理由。
经与审判部门核查,被执行人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民事判决书未生效。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潼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发
审判员 艾鹏远
审判员 章黎选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胡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