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财保118号
申请人:泰安万力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宁阳县经济开发区堡头大街中段(万力重汽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TKYJL39。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泰安晨星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徂汶景区滨河片区***西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59918939Q。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1985年8月13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泰安万力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泰安万力德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