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保171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万力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宁阳县经济开发区堡头大街中段。
被执行人:泰安晨星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徂汶景区滨河片区***西岭。
被执行人:***,1985年8月13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万力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晨星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1)鲁0921财保11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泰安晨星液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