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万力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泰安禾泰商业运营合伙企业、泰安万力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3619号 原告:泰安禾泰商业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通天街65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洪泰富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万力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经济开发区堡头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万力重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 县经济开发区堡头大街2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安禾泰商业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泰安万力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万力重汽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泰安禾泰商业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禾泰商业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安禾泰商业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