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3619号
原告:泰安禾泰商业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通天街65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洪泰富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万力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经济开发区堡头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万力重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
县经济开发区堡头大街2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安禾泰商业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泰安万力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万力重汽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泰安禾泰商业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禾泰商业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安禾泰商业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