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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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博执字第002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亚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亚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博仲案字(2013)第64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