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6民初1419号
原告:***,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县。
被告:上海大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花园4幢8-402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大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库路175号16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省亚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九博科技园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大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大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安徽省亚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亚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安徽省亚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安徽省亚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