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亚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上海大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6民初1419号 原告:***,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县。 被告:上海大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花园4幢8-402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大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库路175号16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省亚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九博科技园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大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大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安徽省亚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亚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安徽省亚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安徽省亚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