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联合飞机科技有限公司

中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联合飞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2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76、78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联合飞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20号2幢1层101房间。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联合飞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联合飞机大厦2栋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联合飞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联合飞机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95元,减半收取11497.5元,由上诉人中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