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立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93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原告:**,男,汉族,1989年6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原告:**,女,汉族,1990年6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德州开发盛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德州立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晶华路南首的德百物流配送中心办公楼1楼16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 负责人:**鲲,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德州立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涉及刑事案件,本案查明事实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