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8063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德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龙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草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T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7月5日出生。
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东
书 记 员 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