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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秦某,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0民初329号 原告:向某,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姜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某与被告秦某、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受理。原告向某于同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计收5.00元,由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