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与秦某,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0民初329号
原告:向某,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姜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某与被告秦某、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受理。原告向某于同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计收5.00元,由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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