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代某兵与重庆市丰都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0民初3133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重庆晨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