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兵与重庆市丰都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0民初3133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重庆晨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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