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3108号
原告:杨成权,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58号国企大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6007XM7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杨成权与被告重庆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8日立案。原告杨成权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成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成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计425.00元,由杨成权负担。
审 判 员 徐 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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