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智控(北京)监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智控监测技术研究院、杭州华毅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财保1号
申请人:北京航天智控监测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B座2层B311-1。
法定代表人:彭六保。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华毅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81号1幢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根据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北京航天智控监测技术研究院的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华毅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50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航天智控监测技术研究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华毅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50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95元,由申请人北京航天智控监测技术研究院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