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18民初13810号 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K区18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龙信海建置业(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龙信广场24幢2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信海建置业(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5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信海建置业(南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767,513.93元;2.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利息损失,以7,767,513.93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自2023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对涉案工程折价或依法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费用536,229.93元;5.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疫情期间的房租费用52,100元;6.龙信海建置业(南通)有限公司对第一、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府中路东侧的27-01地块项目工程由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装饰工程,双方于2021年7月22日《上海御澜博翠项目大区二标段施工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已于2022年8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双方约定,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竣工备案完成后1个月内向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结算申请单,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收到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完成结算并支付至结算价的95%。 2022年8月25日竣工备案后,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约向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但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拖延向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一直以种种理由迟迟不进行结算,结算时间已超过双方约定的6个月。尽管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催促,但迄今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按约完成工程款的结算。 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龙信海建置业(南通)有限公司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龙信海建置业(南通)有限公司是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龙信海建置业(南通)有限公司应对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信海建置业(南通)有限公司辩称,1.第一项请求,欠付事实和金额没有异议。合同内的金额13,068,716.87元没有异议,鉴定金额4,046,898.86元没有异议,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付款金额为9,348,101.80元(支付比例达到合同约定价的71.53%)。2.第二项请求,利息不认可。因为双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完成结算,根据合同约定未结算完成的不应支付工程款,故更不应计算利息。退一步讲,如果法庭认为鉴定报告可以视同双方完成结算,那也只能以鉴定报告出具的时间2025年2月18日作为结算完成时间。合同5.3.4约定了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票后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次月支付至结算款95%,现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10,891,916.21元,尚不足95%,不应支付结算款,故不计算利息。3.第三项请求,不认可。涉案工程已经全部交付于业主,就本工程而言已经不存在可以拍卖或变卖的涉案工程财产。4.第四项请求的垫付费用本金489,365.58元没有异议,对于主张垫付费利息46,864.35元不认可。对于垫付资金没约定利息,故不应计息。5.第五项请求的租金52,100元不认可,没有证据该租金与涉案事实有关,被告不应当承担。6.第六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信海建置业(南通)有限公司财产独立,龙信海建置业(南通)有限公司对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涉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7.合同第一部分4.8约定,需要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按照结算价1%水电费,于税前扣除。故应从结算款中,扣除金额为171,156.157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21年7月22日,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上海御澜博翠项目大区二标段施工装修合同》。 协议书第一条约定,项目名称上海御澜博翠项目。第二条约定,承包范围上海御澜博翠项目大区二标段装修工程施工。第四条约定,4.1.本合同总价为13,068,716.87元(总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税金为1,079,068.37元,除税价为11,989,648.50元)。本合同约定价格基础为除税价,除税价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税率及含税总价相应调整,适用税率以开具发票时间的法定税率为准。......4.8.水电费:本工程由甲方提供水电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工程结算中按结算价的1%于税前扣除。 专用条款约定,五、工程款支付:5.1.定金支付:5.1.1.本工程有定金支付。5.1.2.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且乙方提供合格预付款发票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甲方将在次月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5%,作为本合同工程定金。5.2.工程进度款的计量与支付:5.2.1.本工程进度款按第2种支付方式执行(①按月进度支付;②按节点支付)。......②按节点支付的:I、基层(墙面粉刷和天棚龙骨完成)工程完工,乙方在本月20日前向甲方上报付款证明单(付款证明单必须经甲方工程管理部、总包、监理签署后方为有效),甲方收到付款证明单后于次月20日前审核完毕并确定下一月应当支付的实际工程款,并于确定后40个日历天内支付至乙方。其支付比例为合同总价的20%(含定金)。Ⅱ、墙地砖、石材铺设完毕,进入油漆工作,乙方在本月20日前向甲方提交付款证明单(付款证明单必须经甲方工程管理部、总包、监理签署后方为有效),甲方收到付款证明单、竣工验收单后于次月20日前审核完毕并确定下一月应当支付的实际工程款,并于确定后40个日历天内支付至乙方。其支付比例为本合同价款的30%(含定金)。III、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三方验收合格,乙方在本月20日前向甲方提交结算书,甲方收到结算书后于次月20日前审核完毕并确定下一月应当支付的实际工程款,并于确定后40个日历天内支付至乙方。其支付比例为本合同价款的20%(含定金)。IV、按上述节点达到形象进度后,在当月25日前乙方上报产值,甲方于次月产值审核完成,乙方根据审定的产值提供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于下月支付进度款。V、本合同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办理实行“月结月清”,每月申请工程进度款时需附《月清月结单》,如不附,则不予支付工程款。5.2.2.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增加或减少的签证费用待合同结算时统一支付,进度款中不涉及所有的签证费用。5.2.3.如非甲方原因,乙方中途停工达1个月或退场的,或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出现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苗头而又不服从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令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直至无条件退场,如出现上述情况而退场,甲方将按已完工总工程量的70%给予乙方结算(措施费不予结算)。5.2.4.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所报工程质量必须满足监理人及甲方工程管理部质量要求,若所报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监理人及甲方质量要求或乙方不执行甲方工程管理部指令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直至整改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5.2.5.乙方应保证甲方支付的本工程进度款专款专用,如发现乙方将甲方支付的工程款挪作它用,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甲方有权扣除当期进度款的30%。5.2.6.对于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等任何费用,乙方应直接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5.2.7.如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则甲方不予支付当期工程款,直至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为止,且甲方不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5.3.工程结算及付款:5.3.1.结算资料提交:①乙方须在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且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书造价总封面须加盖公司公章并签字确认。若乙方提交资料未能满足时效性、完整性和合格性要求,每逾期一个月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价的0.5%的违约金,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取。②对于影响工程造价的结算资料,乙方应在提交总体结算资料的同时一次性提交,未提交的资料则视作其工程费用已包含在其他已有资料的工程造价内,后补增加工程造价的资料不作结算依据。5.3.2.结算审核:①双方根据合格的结算资料于60个日历天内办理完成结算,结算书须经甲方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②乙方上报的工程结算造价超出甲方最终审核结算造价的5%时,则乙方按超出5%以外部分造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直接在结算总价中扣除。(违约金=[送审结算价-(送审结算工程对应审定价×105%)]×5%)。③乙方上报的工程结算中出现漏项、未上报的部分,乙方按漏报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直接在结算总价中扣除。(违约金=(送审结算工程对应审定价-送审结算价)×10%)。④如乙方串通第三方,采用虚报瞒报等手段,恶意侵占甲方利益的,除扣除虚报金额外,向甲方另行支付虚报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甲方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⑤在竣工结算审核期间,乙方有义务及时配合甲方或甲方聘请的审计单位的审查工作,提供甲方或审计单位需要的资料和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在甲方或甲方聘请的审计单位催促后10天内,乙方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及不签字认可结算结果的,甲方或甲方聘请的审计单位有权自行审查,且出具的结算书有效,乙方不得有异议。⑥本合同工程竣工并已实际结算完成的,如经甲方二审或甲方委托外部审计后,实际审计确认的工程款总额与已竣工结算金额不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审计确认后的工程款总额执行。多支付的工程款部分,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余款部分直接予以扣除;余款不足的,甲方有权追偿,并有权从与乙方合作的其他工程项目应付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对此乙方予以认可并接受。5.3.3.经甲方发函,乙方未按函件要求完成执行,则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单方结算,且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余款:①乙方未能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天内提供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②若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不符合甲方要求,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在7个日历天内补齐资料(资料提交总时间不超过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天),则该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结算资料内容,甲方有权根据现有提交的资料进行单方结算。5.3.4.结算款的支付:结算流程完成后,乙方提供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于下月支付结算款(扣除保修金)。5.3.5.保修金:①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两年。②质量保修期的起始计算时间采用第①种计算(①自甲方向第一户业主交房之日起算;②自本合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③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5%,质量保修金不计利率,由甲方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直接留取。④自本工程竣工并经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开始之日起,质量保修期年限以内,如乙方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保修义务,则本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保修期满10天内,乙方办理相关保修期满合格证明手续,甲方于手续办理完后次月返还。⑤工程保修期内,即使工程质量保修金部分或全部返还给乙方,乙方的保修责任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装修工程为2年。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部品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向第一户业主交付之装修单日起计算。 涉案项目于2022年8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9月25日,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涉案项目的结算资料。 双方确认,涉案项目质保期的起算日期为2022年8月25日。 审理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签证部分进行审价,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内容如下:1.《上海御澜博翠项目大区二标段施工装修合同》签证部分工程(审核流程均已完成部分)造价金额为:肆拾陆万贰仟肆佰零壹元贰角叁分(小写:462,401.23元);2.《上海御澜博翠项目大区二标段施工装修合同》签证部分工程(前期上报流程已完成,后期完工审核未完成部分)造价金额为:壹佰伍拾柒万零叁佰贰拾叁元零肆分(小写:1,570,323.04元);3.《上海御澜博翠项目大区二标段施工装修合同》签证部分工程(前期上报、后期审核流程均未完成部分)造价金额为:贰佰零壹万肆仟壹佰柒拾肆元伍角玖分(小写:2,014,174.59元)。共计4,046,898.86元。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鉴定费用82,321元。 双方一致确认,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向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9,348,101.80元。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涉案项目垫付资金489,365.58元。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租金52,100元应由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为此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予认可。为此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2022年疫情防疫费用索赔,项目经理***确认“人数情况属实”;2.发票以及付款凭证;3.合同、结算单以及收据。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如下:1.真实性无异议,2022年疫情防疫费用索赔确有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项目的项目经理***的签字。2.发票和日常付款审批单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租赁事实与涉案工程相关。发票备注栏显示租赁期间为2022年7月一12月,但该工程在2022年8月25日竣工,时间上并不匹配,无法证明租赁本身与涉案工程相关。3.收据形式真实没有异议和劳务合同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收据没有写清楚收款人,也没有租赁合同佐证租赁事实。收据的开具时间均为2022年7月,且均记载押一付三,如果租赁事实真实存在,也只能证明租赁发生时间为2022年。而劳务分包合同,记载的实施工时间为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与租赁期时间不匹配,无法证明在租金与案涉工程有关。 鉴于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项目的项目经理***确认疫情期间的房租为52,100元,故本院认定该部分费用应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约定,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结算价1%扣除水、电费,故应从结算款中,扣除金额为171,156.16元。扣除水、电费后,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付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结算款7,596,357.77元,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之责任。按照合同约定,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2023年3月25日之前完成结算,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迟未完成结算,导致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2023年3月25日之前应当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既16,259,834.94元,故6,740,576.98元工程款的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23年3月25日。质保金855,780.79的利息起算日起为2024年9月4日。 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涉案项目垫付资金489,365.58元,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返还,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双方就利息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故对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垫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项目的项目经理***确认疫情期间的房租52,100元为索赔费用,故本院认定该部分费用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时,有权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旧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龙信海建置业(南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两被告财产相互独立,故对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龙信海建置业(南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96,357.77元; 二、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利息损失,以6,740,576.98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55,780.79为基数,自2024年9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在上海御澜博翠项目大区二标段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时,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主文确定的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费用489,365.58元; 五、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疫情期间的房租费用52,100元; 六、驳回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06.9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用82,321元,由上海珑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