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91民初3504号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