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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91民初3504号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