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02民初808号
原告:龙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原告龙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龙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龙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