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502民初3351号之一
原告:海丰县金大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丰县附城镇三环路324国道永安达花园右侧第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京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丰县金大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海丰县金大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丰县金大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丰县金大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2.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丰县金大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