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诗妤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上海诗妤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诗妤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依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