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诗妤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上海诗妤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诗妤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案号:(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376号 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