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诗妤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诗妤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义乌三悦酒店有限公司、义乌三悦酒店有限公司万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7645号 原告:上海诗妤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泖亭路908号4栋底楼B座,现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香泾路1019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的销售副总经理。 被告:义乌三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义乌三悦酒店有限公司万豪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诗妤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三悦酒店有限公司、义乌三悦酒店有限公司万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诗妤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诗妤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