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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嘉兴宏丰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3213号 原告:吴某某,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嘉兴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嘉兴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因本案系双方自行和解后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