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4民初29215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某。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人民币1,743,500元;二、被告按照合同总金额30%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总计人民币652,95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起,原告的***与被告本着互惠互助的原则,先后签订6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含4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竣工验收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其中3份是基于编号CQCGZ-YWHT[2022]001-008-0214(简称0214)合同的补充协议,1份是基于编号0148合同的补充协议),双方就产品检测、委托测试、项目验收、质量提升等方面开展业务合作,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460,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地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并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然而,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支付欠款,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反复催讨无果。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累计拖欠应付原告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1,743,500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计人民币652,950元。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出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原告为证明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CQCGZ-YWHT[2022]001-008-0214)及补充协议三份;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CQCGZ-YWHT[2022]001-008-0301);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CQCGZ-YWHT[2022]001-008-0354);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CQCGZ-YWHT[2023]001-008-0086);5.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CQCGZ-YWHT[2023]001-008-0148)及补充协议;6.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CQCGZ-YWHT[2023]001-008-0174);7.项目报告交付记录;8.催款记录。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
中国某、原告出具《关于中国某完成转企改制后名称变更的说明》,载明“根据中央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业单位改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国某推进开展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并已于近期完成工商登记。主要变更事宜如下:一、机构名称由‘中国某’变更为‘中国某有限公司’…二、机构原有业务、资产、资质、债权债务、合同义务等均由中国某有限公司承继…”等内容。
被告成立于2016年4月28日,系注册资本1391.9866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等。
2022年8月2日,中国某广州分中心(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CQCGZ-YWHT[2022]001-008-0214),约定:“一、服务内容和报价。1.本协议的服务有效期为签订之日一年内。2.本次受甲方委托服务的内容及报价如下:YFD1000-720KW接触器版,兼容600/640kw(永联40KW模块)…YFD1000-560KW接触器版(永联40KW模块)…YFD1000-480KW接触器版(永联40KW模块)…YFD1000-360KW永联36kw模块…YFD1000-40kw、YFD1000-20kw永联、通某20kw模块…YFD1000-720kw全功率柔性智能分配充电堆-兼容600/640/720,模块:永联、通合40kw16枪(2+14)…YFD1000-720kw全功率柔性智能分配充电堆-兼容600/640/720,模块:永联、通合40kw12枪(2+10)…YFD1000-240kw天枢30kw模块…YFD1000-160kw(标准版)模块:永联、通某(20kw模块)…YFD1000-160kw(plus版)模块:永联、通某(20kw模块)…YFD1000-480kw全功率柔性智能分配充电桩-兼容360/400/480,模块:永联、通合40kw12枪(2+10)…费用1010000元,技术服务费用120000元,优惠后总价合计1030000元(含税价,税率6%)…三、费用结算方式。1.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全款的30%作为预付款…若项目因甲方原因中止,预付款不予退回。2.在乙方完成测试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款项…乙方收到全部合同款项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4.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万分之六的违约金;逾期7日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不退回,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2022年11月2日,双方签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竣工验收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在原合同第一条‘服务范围和报价’补充以下检测内容:YFD1000-160KW、YFD1000-120KW(标准版)模块:永联、通某(20kw)…YFD1000-160KW、YFD1000-120KW(plus版)模块:永联、通某(20kw)…YFD1000-480kw全功率柔性智能分配充电堆-兼容360/400/480,模块:永联、通合40kw12枪(2+10)-增加双枪终端…共计120000元…二、原‘验收测试费用1030000元’更改为‘验收测试费用1150000元’…”等内容。2023年3月23日,双方签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竣工验收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在原合同第一条‘服务范围和报价’再次补充以下检测内容:YFD1000-480kw全功率柔性智能分配充电桩-兼容360/400/480,模块:永联、通合40kw继电器版本12枪(2+10)…YFD1000-720kw全功率柔性智能分配充电堆-兼容600/640/720,模块:永联、通合40kw继电器版本16枪(2+14)…共计410000元…二、原‘验收测试费用1150000元’更改为‘验收测试费用1560000元’…”等内容。2023年9月6日,双方签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竣工验收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本次签订补充协议的主要有三个内容变更,变更1:由于甲方项目临时有变动、经双方协商一致,取消原合同中相关测试。原合同固定包干总价1030000元修改为700000元…变更2:增加项目重测费用。原合同报价表中产品电动汽车分体直流充电桩YFD1000-480kwF系列,产品EMC功能的调试整改重测,产生相关费用18000元、电动汽车充电堆YFD1000-720kw,产品温某、耐压测试功能调试重测,产生相关费用9000元…变更3:增加型式试验收转报告费用。根据产品实际测试需求,原合同报价表中…报告费增加20000元”等内容。
2022年11月18日,中国某广州分中心(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CQCGZ-YWHT[2022]001-008-0301),约定:“一、服务内容和报价。1.本协议的服务有效期为签订之日一年内。2.本次受甲方委托服务的内容及报价如下:型号JWD1000-720kw、功率720kw,JWD1000-600kw、功率600kw…型号JWD1000-480kw、功率480kw…液冷装置的电缆与充电接口…总价合计380000元(含税价,税率6%)…三、费用结算方式。1.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全款的30%作为预付款…若项目因甲方原因中止,预付款不予退回。2.在乙方完成测试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款项…乙方收到全部合同款项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4.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万分之六的违约金;逾期7日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不退回,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
2022年12月29日,中国某广州分中心(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CQCGZ-YWHT[2022]001-008-0354),约定:“一、服务内容和报价。1.本协议的服务有效期为签订之日一年内。2.本次受甲方委托服务的内容及报价如下:YFD1000-160kw、YFD1000-120KW(plus版)模块:永联、通某(20kw模块)…总价合计20000元(含税价,税率6%)…三、费用结算方式。1.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全款的50%作为预付款…若项目因甲方原因中止,预付款不予退回。2.在乙方完成测试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款项…乙方收到全部合同款项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4.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万分之六的违约金;逾期7日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不退回,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
2023年3月28日,中国某广州分中心(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CQCGZ-YWHT[2023]001-008-0086),约定:“一、服务内容和报价。1.本协议的服务有效期为签订之日一年内。2.本次受甲方委托服务的内容及报价如下:电动汽车分体式直流充电桩YFD1000-480kw全功率柔性智能分配充电堆-兼容360/400/480,模块:永联、通合40kw,继电器版本12枪(2+10)…型式试验…电动汽车分体式直流充电桩YFD1000-480kw全功率柔性智能分配充电堆-兼容360/400/480,模块:永联、通合40kw,继电器版本12枪(2+10)…委托测试…总价合计264000元(含税价,税率6%)…三、费用结算方式。1.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全款的30%作为预付款…若项目因甲方原因中止,预付款不予退回。2.在乙方完成测试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款项…乙方收到全部合同款项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4.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万分之六的违约金;逾期7日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不退回,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
2023年6月1日,中国某广州分中心(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CQCGZ-YWHT[2023]001-008-0148),约定:“一、服务内容和报价。1.本协议的服务有效期为签订之日一年内。2.本次受甲方委托服务的内容及报价如下:YFD-N120-S3、YFD-N160-S3(1个型号,3种模型模块)合并出具报告…总价合计250000元(含税价,税率6%)…三、费用结算方式。1.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全款的30%作为预付款…若项目因甲方原因中止,预付款不予退回。2.在乙方完成测试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款项…乙方收到全部合同款项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4.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万分之六的违约金;逾期7日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不退回,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2023年9月6日,双方签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竣工验收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在原合同第一条‘服务范围和报价’…原验收测试费用250000元更改为255500元…”等内容。
2023年6月16日,中国某广州分中心(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CQCGZ-YWHT[2023]001-008-0174),约定:“一、服务内容和报价。1.本协议的服务有效期为签订之日一年内。2.本次受甲方委托服务的内容及报价如下:电动汽车分体式直流充电桩YFD1000-720kw全功率柔性智能分配充电堆-兼容600/640/720,模块:永联、通合40kw,继电器版本16枪(2+14)…型式试验…电动汽车分体式直流充电桩YFD1000-720kw全功率柔性智能分配充电堆-兼容600/640/720,模块:永联、通合40kw,继电器版本16枪(2+14)…委托测试…总价合计264000元(含税价,税率6%)…三、费用结算方式。1.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全款的30%作为预付款…若项目因甲方原因中止,预付款不予退回。2.在乙方完成测试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款项…乙方收到全部合同款项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4.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万分之六的违约金;逾期7日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不退回,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
2022年10月28日至2024年7月22日间,中国某广州分中心向被告通过微信、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系列检测报告。
2024年1月30日,中国某广州分中心向被告发出《催款告知函》,载明“贵司与我单位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合计签订6份《充电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尾款金额合计1743500元,经与贵公司沟通达成以下合同尾款结算意向:1.贵公司应在2024年2月5日前支付以上6份合同约定尾款中的800000元…贵公司承诺在2024年3月31日前,付清以上6份合同剩余约定尾款金额943500元…”等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中国某广州分中心、被告双方签订案涉合同系双方合意,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中国某广州分中心作为原告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原告承担,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本案中,中国某广州分中心与被告签订案涉的6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由中国某广州分中心为被告提供充电设施检测服务,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为2743500元,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商,合同总价款变更为2460500元。中国某广州分中心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检测服务,并向被告出具了相关的检测报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预付款,在中国某广州分中心完成测试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717000元,剩余款项1743500元未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在原告出具《催款告知函》后,被告仍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项1743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被告违约金,根据双方合同“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万分之六的违约金;逾期7日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不退回,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被告逾期7日付款,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即2460500元*30%=73815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52950元,未超过上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743500元;
二、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259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0972元,由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主动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将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公开会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