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03民初1181号 原告:***,男,1979年7月7日生,汉族,住蒙自市。 被告:***,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中区。 被告:云南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河州绿春县大兴街59号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云南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计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