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6263号
申请人: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金河路东段苏庄桥西300米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441712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佳路18号2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9220384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电梯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电梯配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4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现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