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执349号
申请人郓城县水务局,住所地郓城县迎宾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50044932870。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郓城县水务局工作人员,住。
被执行人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4417124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郓城县水务局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