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圣星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工业园区金河路东段苏庄桥西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441712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圣星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宜陵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5200980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圣星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5民初47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扬州圣星涂装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扬州圣星涂装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108××××39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18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