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91民初181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天深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新区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兰州新区天深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2020年8月11日***以与兰州新区天深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7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宁宇